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7〕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商请明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函》(工商法函字〔201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责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撤销作了规定,第二款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作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