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8月2日[2002]行他字第6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闽行他字第2号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溯及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溯及力的请示
([2002]闽行他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办理下级法院的请示过程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是否具有溯及力,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若干意见》)第三十五条,并未区分知道或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只要存在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都按照三十五条规定审查起诉期限,即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5个月。因此,相对人的起诉期限至2000年3月10日已经届满的,无论相对人是否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也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法院均不予受理。若起诉期限至2000年3月10日尚未届满的,可依《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继续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贯彻意见》第三十五条与《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均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时如何计算起诉期限,其前提是当事人已经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为如果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规定是否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就没有意义。而《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是针对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如何计算起诉期限。因此,如果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涉及不动产的从作出之日起未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法院应当依照《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予以受理。即《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对2000年3月10日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倾向第二种意见。因涉及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今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我院特向贵院请示。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