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2015年2月4日 法[201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为保证统一正确适用《民诉法解释》,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的重大意义
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完善,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加强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2014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民诉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民诉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民诉法解释》的制定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司法保障,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法院要高度重视《民诉法解释》的学习和贯彻适用,要以这次《民诉法解释》贯彻适用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二、认真学习好、领会好、适用好民事诉讼法解释
全国法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学习掌握《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一)学习领会《民诉法解释》关于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任何一项实体法律制度都必须通过程序法律的具体配合,才能得到有效实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民诉法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管辖转移等作出细化规定,对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作出修改完善,增加规定了缺席判决适用条件、庭前会议内容、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以及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内容,明确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对确保诉讼程序依法公正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正确适用上述规定,要认真落实程序公正的理念,始终坚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诉讼义务的平衡负担,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认同和尊重,不断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二)学习领会《民诉法解释》关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诉权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本质要求。《民诉法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细化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建立完善立案登记制,规范申请撤诉行为,明确反诉、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修改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明确规定剥夺辩论权利的情形,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全国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正确适用上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切实将法律中规定的各项程序制度和诉权保护真正落到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依法规范审判和执行活动,促进诉讼和谐,防止因程序上的疏漏造成对当事人不公正,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造成其实体权利的损害。
(三)学习领会《民诉法解释》关于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民诉法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真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增加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证据举证时限和逾期举证责任、法官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规则,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原则,并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细化规定,对切实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正确适用上述规定,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真审核认定证据,努力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学习领会《民诉法解释》关于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当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十分突出,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加,同时,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广大法官普遍感受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民诉法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细化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以及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有关期间和送达方式,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以及裁判文书简化等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实现立案阶段的繁简分流,细化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对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全国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正确适用上述规定,创新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方式,积极探索民事案件分流措施,切实落实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依法及早采取执行措施,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有效整合司法资源,科学安排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努力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降低当事人诉累。
(五)学习领会《民诉法解释》关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落实这一要求,有必要从民事诉讼层面进行深化落实。《民诉法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增加关于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规定,增加关于将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定,对制裁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行为,意义重大。全国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正确适用上述规定,切实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要将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与社会管理创新和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提升司法公信力相结合,研究、探索依靠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方法和措施,进一步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诉讼公平。
(六)学习领会《民诉法解释》关于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监督是重要宪法原则,是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权行使也要接受法律监督。《民诉法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增加规定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条件,增加规定了对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予以受理的条件,修改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对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裁定再审或者受理条件、审理或者审查组织形式,有利于指导全国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抗诉案件,依法及时处理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检察建议。全国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正确适用上述规定,切实树立、进一步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把新民事诉讼法强化和体现法律监督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做好《民诉法解释》的学习培训工作
《民诉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全国法院要把学习《民诉法解释》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特别是广大民事法官的一项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举办全国法院学习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培训班,对各高、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的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庭领导进行集中培训。同时,考虑到《民诉法解释》条文较多,内容丰富,需要培训的民事审判和执行人员众多,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起主要的培训任务,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尽快对全体民事审判和执行人员进行轮训;各基层人民法院要组织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在培训和学习中,要逐条领会新规定,准确把握每个条文的制定原意、具体含义、适用条件,学深学透,融会贯通。
四、做好《民诉法解释》的宣传工作
全国法院在学习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的过程中,要通过规范审判和执行活动,以案讲法,并注意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民诉法解释》的制定原意、具体含义和适用条件等,引导社会各方和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民诉法解释》的各项规定,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依法维护自身诉讼权利。
对于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