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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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条文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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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4条第2款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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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5条之一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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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9条之一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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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1条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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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2条之二        │        虚假破产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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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 │
│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       受贿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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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 │
│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      人员行贿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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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9条之一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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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5条之一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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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条之一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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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条之一第2款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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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2条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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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5条之一第1款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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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5条之一第2款      │       违法运用资金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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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        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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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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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        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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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2条之一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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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3条第2款       │        开设赌场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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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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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9条第2款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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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9条之一        │        枉法仲裁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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